【判例】交易“虚拟货币”需谨慎,漳平一男子百万现金被抢夺

近日,由福建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借口交易“虚拟货币”,伙同他人当街抢夺1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的一起案件,经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林某平犯抢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七万元;郑某东、林某也因此罪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、八年十一个月,并均处罚金七万元。


案件详情


2021年1月18日,作为虚拟货币交易常客的林某平,得知有人欲出售虚拟货币的消息后,便在“蝙蝠”聊天软件上找买家,并向买家收取中介费5000元,不料卖方已将货币出售给他人。为了已到手的中介费不泡汤,以为买家用来交易的是黑钱,林某平便联系郑某东、林某,商量演一场戏,“黑吃黑”,“吃掉”买家的钱。当晚8点,被害人邹某拿着借来的100万元现金,到漳平市大景城交易“虚拟货币”,冒充卖主的郑某东、林某清点现金后,林某假装向被害人邹某支付“虚拟货币”,而郑某东却趁其不备,直接抢走100万元并快速逃离现场,林某平、林某也借故先后逃离现场,三人将抢来的现金寄放在漳平市永福镇陈某泉(另案处理)处。次日凌晨,被告人林某平被漳平市公安民警抓获,郑某东、林某也陆续投案自首。


以案释法


在该起案件中,被告人林某平伙同他人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趁被害人不备,公然抢夺现金100万元,数额特别巨大,已经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,涉嫌抢夺罪。


近期,虚拟货币交易倍受投资圈的青睐,在本案中,被告人林某平利用被害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意向,以“虚拟货币”交易为幌子,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伺机抢走被害人的钱款。根据规定,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,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,非我国的法定货币,没有实际价值支撑,相关交易纯属投资炒作,并且不受法律保护,投资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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